原告盛*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农历4月26日举行婚礼,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张某乙,后于××××年××月××日进行了结婚登记补领结婚证。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脾气暴躁,自从生了儿子之后,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并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允许原告同其他人交往,打骂原告还不允许原告反抗,现在原告已经不敢与被告居住在一起,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下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本文书还有1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