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9时25分许,上诉人黄**在昆明市官渡区一加油站从勐腊到达昆明的客运汽车上接取装有毒品吗啡5730克的手提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材料、立案登记、“抓获经过”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记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黄某、杨*、李*的证言、户口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本文书还有3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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