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张**其它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吴**,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母亲张玉兰1996年去世,父亲黄圣友2006年4月5日去世,我将父亲与母亲合葬在殷庄大运河边。2006年5月16日夜,张**将母亲张玉兰的尸骨盗走,转移到贾汪镇采堂山与被告之父暨母亲张玉兰的前夫合葬,父亲黄圣友与母亲张玉兰系合法夫妻,应当合葬。被告偷盗尸骨的行为在当地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给原告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张**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尸骨(与父亲合葬),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被告张**辩称,本案争议的法*关系并非人身关系亦非财产关系,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告黄**并非我母亲张玉兰所生,双方亦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张玉兰系我亲生母亲,母亲死后,我当然享有母亲尸骨的所...(本文书还有3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