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陕西伟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方投资公司)、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李**、陈*,被告伟方投资公司、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被告薛**于2013年3月2日、2014年2月12日、2015年3月14日分别收到原告120000元、120000元和150000元的投资款。在投资到期后,被告薛**未能按期支付本金,为了保证其能归还原告本息,被告薛**介绍被告伟方公司加入,并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三份《投资委托协议书》。第一笔:约定原告投资金额为120000元整;投资期限为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2日;投资到期后,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本金及剩余利息;被告每个月支付原告的收益为2160元整;若被告违反该协议第一条规定,资金到期未还至原告,被告将按百分之十五的滞纳金向原告赔偿。第二笔:投资金额为12...(本文书还有2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