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四平市第三中学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委托代理人刘**、刘*,被告四平市第三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诉称:2008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期限为6年的四平三中南校区教师学生食堂承包合同,该合同履行至2013年1月时,因四平市政府对24号地动迁,南校区食堂随学生迁至四平市铁东区一马路陶*市场对过(四平市第十三中学院内),为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28日签订了《关于学校食堂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履行期延续至2017年7月11日。2016年5月30日被告突然向原告下达了《关于解除四平市三中南校区教师学生食堂经营合同的通知》,要求原告立即停止经营,并限原告15日内撤离,原告认为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突然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不成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学校食堂承包合同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平市第三中学校辩称:被告解除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解除合同具体理由如下: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无效情形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本文书还有5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