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黄*、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霖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黄*和被上诉人重庆和霖建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还款849000元;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所借款项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起,黄*以重庆和霖建筑公司副总名义从马**处多次共借走人民币950000元,于2016年4月25日向马**写下欠条一份,并加盖重庆和霖建筑公司公章。到还款日期后,黄*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黄*辩称,涉案款项是黄*个人的借款,与公司无关。借条上有公司公...(本文书还有3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