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邱**因与上诉人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上诉人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查明并且蒲**也认可于2005年、2006年还款20000元,于2014年1月转账还款10000元,于2015年1月转账还款35000元,共计65000元。现蒲**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蒲**还款65000元的行为是其同意和自愿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且最后一笔还款的时间为2015年1月,蒲**的这种行为意味着放弃了对全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因此,上诉人主张的100000元债权未过诉讼时效。2、本案存在...(本文书还有4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