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杨**因”腰椎术后30年,双下肢乏力5+月”,于2015年1月5日在市一医院住院治疗。从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仅拖欠住院床位费一项就高达30460元。目前杨**无明显发热,生命体征平稳,仅需予以营养及抗焦治疗,而无需其他特殊治疗。市一医院认为杨**应办理转诊手续至其首诊医院继续呼吸机辅助剂对症支持治疗,以提高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为维护市一医院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一医院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被告病案资料及《病情说明》,拟证明被告自2015年1月5日第二次入住原告医院至今,目前被告生命体征平稳,无特殊治疗,可转院至其首诊医院继续治疗。
2、被告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2月29日期间的《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及被告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6月12日《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总清单》,拟证明被告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期间,拖欠原告住院期间的床位费费用为20500元;自2015年1...(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