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3年12月26日,被告以经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从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借款月利率2.5%。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原告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期间按照月利率2.5%计算的债务利息(其中2013年12月26日至起诉之日2016年2月26日的利息为2600...(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