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青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富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红、李*清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青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的乐都分公司经协商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了《”康乐佳苑二期”项目商品房内部认购书》,约定将”康乐佳苑二期”**号楼,面积为75.59平方米的2102号商品房以299373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当天原告交付定金2万元,2014年3月23日交付首付款130373元,2014年3月24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前,交付条件为经验收合格,违约责任为交房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本文书还有1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