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动漫)为与被告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动漫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动漫起诉称:原告系国内最大的动漫玩具企业之一,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上市的动漫玩具生产企业(股票代码002292)。原告曾被美国著名的《福布斯》杂志评为“2005中国潜力100榜”,名列第20位,是玩具行业唯一入选企业。原告作为行业内唯一一家企业参与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标准》、gb19865-2005《电玩具安全标准》的制定。
原告先后通过了德国莱茵技术监理公司(tuv)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ecqhspmqco80000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被国家科技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原告非常注重技术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与专利拥有量在全国玩具行业中名列第一,著作权拥有量也名列前茅。原告的商标与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原告是玩具行业唯一一家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本文书还有5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