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高**、高**诉被告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哈斯朝鲁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3月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刘**申请对冀桂花的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于2016年11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高**、高**及委托代理人侯**、被告刘**及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18日21时30分许,刘**驾驶蒙d******号轿车,沿平锦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马蹄营子大桥南侧路段处,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由冀桂花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冀桂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本文书还有2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