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游泳协会与被告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7月13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7月13日至2016年11月13日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牡丹江市游泳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被告给付24万元的酒(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关于牡丹江市老坛子酒有限公司与游泳协会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每年资助原告价值12万元的酒(具体包括被告生产的特供酒、镜泊湖白酒、圣当年保健酒系列)。原告在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及获奖时的队牌、队服、泳帽前部、救生浮球上均要明显体现甲方指定的老坛子酒字样或甲方指定的标识等。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赞助费。
被告牡丹江市老坛子酒业有限...(本文书还有5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