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叶**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叶跟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诉称,我的房屋位于浉河区五星乡大拱桥村九组**层共450平方,2009年被告在我的房屋前面(南边)0.5米处建房,共建**层,在被告的房屋建设时,被告未对我的房屋地基施加任何保护措施,并对我的房屋地基造成了重大损伤,部分地基基石被施工人员挖出,在被告房屋建到**层时,我的房屋开始有裂缝并下沉,现在裂缝越来越大,给我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安全得不到保障。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的房屋损失60715元,被告支付本案的鉴定费用13500元(已由原告垫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叶**辩称,原告彭*的配偶孙*方与被告协议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不产生任何纠纷,并且所有损失费被告已赔付。房屋造价与折损价值不能一并...(本文书还有1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