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金星钼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注销房产证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9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00)沈经初字第1号借款合同案件,于2000年7月17日保全查封了沈阳金星铁合金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城子区尹家乡下坎村的**幢房产(建筑面积7279.90平方米),即涉案房产,并向沈阳市村镇建设办公室(建委)、新城子区建委村镇办公室、沈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新城子区房地产交易所送达。2002年1月沈阳市新城子区村镇建设办公室根据沈阳钨钼集团公司资产重组变更房产权的申请,并尹家乡人民政府同意为原告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颁发了房产证(村房字第尹...(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