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李**等诉被告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公司新乡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依法由审判员苗连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被告孙**及被告太平财保公司新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李**等诉称:2011年12月5日16时许,在济东高速小店入口南侧2公里处,被告孙**驾驶豫g******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赵*梅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赵*梅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延津县...(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