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吕**为与被上诉人银川高新区日昌自动包装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昌公司)、原审第三人何*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温**及温**、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邱**,被上诉人日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田**,原审第三人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吕**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日昌公司立即解散;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日昌公司是2002年1月份成立,公司章程第23条规定,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因此经营期限已经届满。且公司各股东不能按照公司法182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因此公司应当解散;其次,日昌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现任执行董事何峰已经任期届满,且无法进行有效选举,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日昌公司解散的最重要法定事由是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应适用《公司法》181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日昌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营业执照已经过期,目前公司虽然存在,但是处于无证经营状态,将对交易相对人产生严重危害。
日昌公司辩称:1.日昌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因工商部门考虑到公司是正常经营,公司员工生存问题,且对企业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在2013年2月1日继续给日昌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办理了续期,经营期限变更为2002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2016年三证合一时,仍然同意给日昌公司换证,不存在无证经营情况。2.公司...(本文书还有6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