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严**、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严**出生于1953年2月**日,系农村居民,2014年3月29日,被告高**驾驶轿车与严**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后,又与赵*义驾驶的轿车相撞,致原告严**及赵*义所驾轿车乘坐人梁桂洁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严**受伤后先是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诊断为急性硬膜下出血,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头皮血肿,头皮、面部裂伤,面部挫伤等伤情;后又于2014年9月11在通辽市某中心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通辽市某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本文书还有2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