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女,汉族,1984年5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隆豪花园。
上诉人李*、鲁**与被上诉人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侯*于2016年8月25日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李*、鲁**的合伙协议,李*、鲁**退还出资款30万元及利息5万元。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李*、鲁**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并未查明本案事实,对事实未认定,只是列明争议焦点,程序违法。双方是合伙关系,侯*出资30万元,占有30%的股权,李*和鲁**持有70%的股权建设宾馆。合伙股份不能退还,侯*请求只能依法驳回,如要求退还,只能...(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