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水务公司)诉被告朱**、李**宾馆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水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王*、被告朱**、李**的委托代理人刘**、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阳水务公司诉称,原告是安阳市中州路中段富苑宾馆和场地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2003年4月7日,原、被告经协商,自愿达成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将富苑宾馆全部设施和服务项目交给被告承包经营,承包期八年,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每年承包费60万元,八年共计480万元。若八年承包费分两次缴清,可优惠为一次缴纳四年承包费160万元,八年共计320万元。两次缴纳时间分别为:2003年4月7日和2007年6月1日。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期满,被告在承包期内所新增设施,能移动的归其所有,固定物无偿归原告。合同第六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不得将承包标的物对外出借、出租、转让、抵押。原、被告签订合同当日,经安阳市文峰区公证处进行公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除前四年承包费如期、如数缴纳160万元,其后一个四年的承包费应于2007年6月1日一次性缴清160万元,但...(本文书还有5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