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艺通佰通(上海)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通公司)诉被告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罗**,被告俞*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通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到原告处工作,因当时原告尚在筹备中,故安排被告与原告的关联企业上海世展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先行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成立后,与被告就工作形式、待遇进行了多次磋商,因无法协商一致,故双方迟迟未能订立劳动合同,原告已尽到诚实磋商的义务,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本文书还有1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