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星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棉果果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林**、原告委托代理人包**和张*,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星信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mg-sg-ys-2014-sc(b)-020-01的《公仔采购合同》和编号为mg-sg-ys-2014-sc(b)-021-01的《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安抚玩具及寝具系统,合同价款分别为人民币35,250元和1,868,090元,合计1,903,340元。根据被告实际需要,原告实际加工完成60,770.40元的安抚玩具及1,907,270.40元的寝具系统,总计1,968,040.80元。在上述两份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5月向原告支付了《公仔采购合同》项下的预付款10,575元以及《采购合同》项下的预付款587,832元,共计598,407元。原告委托案外人金山区新辉工艺制品厂运送货物,依据被告要求将上述两份合同中所涉及的部分货物共同置于被告所提供的包装袋中,一并运至被告指定的地点。原告陆**被告运送了金额为16,298.66元的安抚玩具和金额为1,070,711.80元的寝具系统,总计1,087,010.46元。上述货物由被告工作人员悉数签收。就上述被告已经签收的货物,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尚*原告加工款488,603.4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推诿。2014年11月5日,被告在收讫原告交付的部分定作物后,以其仓库仓位已满为由,向原告出具《暂存收条》,要求原告将两份合同项下已经加工完成的合格货物暂时存放在原告仓库中。经查,上述暂存的产品包括金额为44,471.74元的安抚玩具及金额为83...(本文书还有7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