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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内2221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1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江**驾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薛**所有的越野车,行驶至某公路处时,与由西向东张某驾驶的兴安盟公路管理局第八公路养护管理工区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及其车上乘车人杨**、扈**当场死亡、代某某受伤,江**及其车上乘车人薛**、姜**受伤,韩**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科右前旗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系由于胸部严重挤压伤内脏破裂出血而死亡;杨**系由于胸部严重挤压伤内脏破裂出血而死亡;扈**系由于胸部严重挤压伤内脏破裂出血而死亡;韩**系由于严重颅脑损伤、内脏破裂出血、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代某某眼眶壁多发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颈椎骨折均属轻伤一级,右肱骨近端骨折属轻伤二级;姜**左肱骨骨折、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薛**左侧第一前肋、右侧第2、7侧肋骨骨折,右侧胸壁积气,t8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棘突骨折,均属轻伤二级。经科右前旗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薛**、姜**、代某某...(本文书还有404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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