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4时许徐安斌驾驶无牌照三轮车沿泌阳县城区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南路段时,与对向被害人赵*某驾驶的豫q******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豫q******两轮摩托车损坏,赵*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徐安斌驾车逃逸,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安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审理查明,此案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徐安斌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