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钟**、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钟**、屈**、被告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钟**给付原告刘**代为垫付第三人的医药费等所有损失1600元;2、被告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的保险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钟**、屈**给付原告刘**代为垫付第三人的医药费等所有损失16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钟**于2016年1月21日10时15分驾驶湘e×××××号货车与陈*光驾驶的湘e×××××号客车会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司乘人员、乘坐湘e×××××号客车的乘客受伤。...(本文书还有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