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与被告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钟**、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钟**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0000元;2、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屈**自愿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1日10时15分,被告钟**驾驶湘e×××××轻型普通货车与陈*光驾驶湘e×××××中型普通客车会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两司机受伤以及客车上的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隆回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被告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湘e×××××轻型普通货车经价格认证评定车辆损失为60000元,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