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钟**、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第三人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钟**、屈**、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钟**赔偿原告刘**代为垫付的第三人医药费等所有损失2000元;2、判决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钟**、屈**赔偿原告刘**代为垫付的第三人医药费等所有损失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1日10时15分,被告钟**驾驶湘e×××××轻型普通货车与陈*光驾驶湘e×××××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两司机受伤以及乘坐在湘e×××××客车上的乘客范**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隆回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钟...(本文书还有1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