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钟**、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的法定代理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被告钟**、屈**、被告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钟**赔偿原告医药费4971元、后续医疗费1200元、鉴定费740元、残废赔偿金5314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60451元;2、被告平安财险邵阳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的保险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钟**、屈**赔偿原告医药费4971元、后续医疗费1200元、鉴定费740元、残废赔偿金57676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合计6598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钟**于2016年1月2...(本文书还有2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