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开鲁县辽河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开鲁县辽河农场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告在1996年冬二轮土地延包时依法分得4亩家庭承包田,地名叫一分场(长700米×3.82米=4亩,四至:东邻李*玲,西邻程子玉,南至道,北至道)。2003年12月30日,被告辽河农场前任场长王*良带人到原告家,说原告尾欠农场陈*27,770.69元,如不还就将地抽回,否则就抓人。硬是强制性将原告的4亩保命田收回抵顶了该债务,并给原告作了一份非法的退回耕地协议书。同时强制性威逼原告在协议书上签字。被告将原告4亩地收回后就将该地承包给刘**。4年后,原告因无地可种导致生活困难,无法生存。又无其他任何生活来源,万般无奈数次找被告辽河农场场部理论。可被告辽河农场就是不给退还...(本文书还有3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