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告虞**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23日在新乡市红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充分的了解,且性格不合,致使双方婚后经常争吵;并且,因为原被告工作性质的原因,需要经常出差,双方也是聚少离多,因此,致使夫妻双方感情日渐冷淡。同时,自原被告结婚三年多来,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生育子女的请求,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和拒绝,导致原被告因为是否生育问题时常发生纠纷和争吵,因此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先于去年提出离婚。原告与被告协商双方之间的离婚问题,但被告多次向原...(本文书还有1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