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刘**取得该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真实的问题,刘**在入住涉案房屋之前并非吴*村村民,其取得村民资格的前提为在吴*村享有房产。原任吴*社区调委会主任职务的证人信聚成提供的证言能够证明刘*振在刘**将户口迁入吴*村的过程中,为刘**起到了帮助作用,刘*振对刘**持有写有刘**名字的房产证一事是知情的,双方基于信赖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手续符合常理,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刘*振将房屋交由刘**实际使用且协...(本文书还有4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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