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网河南许昌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周**,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孙**、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县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了过错归责原则。1、触电事故发生后,县供电公司对设施线路的改造是相应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工作需要,并非破坏现场;2、本案适用过错原则,即只有确定县供电公司有过错的前提下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本案来看,县供电公司对线网的改造发生在王**触电事故之后,该改造行为与王**触电事故没有任何关系,一审认定县供电公司因对线网改造而要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没有依据。
王**辩称,触电事...(本文书还有2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