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禹州市磨街乡刘*村村民委员会因与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州市磨街乡刘*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郭**,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禹州市磨街乡刘*村村民委员会上诉称,2012年10月1日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借出的款项是260万元,被告人侯迁退赔的120万元与上述借款不是同一款项,而且原审法院判决不支持上诉人因杨*岭借款60万元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同时辩称,1、王**所说的胁迫没有事实证据;2、刑事判决第57页该院认为部分认定的款项是320万元,有120万元属于杨*岭和侯*私自挪用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有200万元属于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借给王**,所以不构成犯罪,实际王**借到村委会钱是320万元;3、王**说不认识杨*岭,但王**却打借条写的是借到杨*岭现金60万元,王**也称杨*岭是当时村...(本文书还有2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