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鼓楼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履行2013年7月12日签订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向原告提供南京市鼓楼区丁家庄汇杰新城项目一套65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事实和理由:原告和其母亲邵立英2013年7月12日就南京市鼓楼区东门前街**号房屋被拆迁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房屋补偿157493元;原告及邵立英可以申购南京市鼓楼区丁家庄汇杰新城项目约65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和4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房。协议签订后,邵立英于2104年12月16日申购了一套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但被告一直拒绝向原告提供65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事实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2日,原告和邵立英(被拆迁人,...(本文书还有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