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00元、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15600元、护理费6852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9952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6日,原告到被告家去探望孩子,并要户口本时发生口角,被告推原告,致使原告摔倒,脚部受伤。原告到当地医院治疗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0日。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