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练中顺因与被告练春先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中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练春先之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练中顺诉称,原、被告因琐事在村室院内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在永城市公疗医院抢救治疗,花医疗费数千元,被告不同意赔偿,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练春先赔偿原告练中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449元。
被告练春先辨称,一是被告没有殴打原告,仅推了一下原告,不会导致原告身体受伤,由于原、被...(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