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被告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须支付被告蒋*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4月28日工资7200元;2.无须支付被告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入职原告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镇江/南京”。2016年3月,原告研发机构在南京租用的部队房产,因政策原因无法继续租赁,原告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通知被告到原告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但被告拒绝服从原告的合理调动安排,自2016年3月2...(本文书还有2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