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诉被告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超市转让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薛**的母亲叫黄桂云,黄桂云生前与被告叶**合伙在南安市康美镇青山村经营超市。薛**亲生母亲黄桂云在2009年已与原告继父吴*忠在晋江法院调解离婚,案号(2009)晋民初****号。由于黄桂云于2014年10月8日突发事件意外死亡,原告薛**作为黄桂云的唯一财产继承人在201...(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