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平镇大力商店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平镇大力商店经营者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电料款和水泥款等货款1590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5日、2013年8月25日,被告王**分别在我处赊购电料和水泥欠款125000.00元、34000.00元,合计159000.00元。此款本息被告至今没有给付。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欠原告159000.00元电料款和水泥款,我只欠原告125000.00元,只同意偿还原告电料款和水泥款125000....(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