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君与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陈*彦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君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君诉称,被告崔*因家庭急需资金,于2015年7月3日向原告刘君借款10000元,被告崔*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崔*借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崔*于2015年7月3日向原告刘君借款10000元,并出具10000元借条一份。
被告崔*缺席无答辩。
被告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因被告崔*缺席,未能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