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16日5时,原告雇员徐大勇驾驶车牌号为吉c******号大型货车,沿207线由南向北行至207线142公里处,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路面及树木损坏,经洮南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事故损害赔偿由徐大勇承担,徐大勇是原告雇佣的司机,事故车辆吉c******的车辆由本案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事故发生后,徐大勇受伤送往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4556.32元。车辆被送往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惠达汽车修理厂维修,花费维修费77660元。综上所述,原告到被告处理赔未果,无奈诉至法院,现根据《中国人民共...(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