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泰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旭龙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贾莫林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723864元,利息24118.75元,共计747982.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他人介绍与第一被告张**相识,第一被告称其手中持有吉林亚泰集团(辽宁)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5000吨水泥提货专用卡。因原告有水泥需求,故双方达成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0元,原告持有该提货专用卡向吉林亚泰集团(辽宁)建材有限...(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