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李**与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黄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李**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商品房。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xxx元,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逾期办理产权证并非被告原因,且原、被告在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有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十八条规定。且逾期办理产权证不影响原告正常使用房屋,原告没有实际损失。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进行判决赔偿对我公司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有失公允。现我公司也在努力沟通协调,尽快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东路x甲x号**房屋,建筑面积...(本文书还有1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