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曦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华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被告2015年11月1日依据《合同法》与原告签订《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协议期间被告保管原告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协议签订当月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5000元聘用费。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费用,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及工程技术职称证书等交由被告保管。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原告相应费用,仅在2016年2月5日支付原告10000元聘用费。原告现请求判令:1、被告依约支付原告聘用费45000元;2、被告归还原告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及工程技术职称证书,并为原告出具转出注册证明,为原告办理转出注册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海公司辩称,双方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2016年2月5日被告曾*原告支付10000元。对尚欠原告4500...(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