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5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上诉人李**、张**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李**、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522号房屋产权的五分之一归李**、张**所有;2、李**、李**、李**、李*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未查清。武汉市中山大道520-522号的继承方案,全体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楚。坐落武汉市中山大道520-522号房屋为李**、刘**遗有房产,李**、刘**育有一子李**(1965年去世),李**与朱*安(1996年去世)生育一子李**及一女李**(1993年去世)。李**生育李**、李**、李**、李*。1992年朱*安与李**、李**办理了继承公证,确定诉争房屋朱*安继承六分之四,李**继承六分之一,李**继承六分之一。1996年朱*安去世后,李**与李**、李...(本文书还有4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