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辩称:当天晚上我没有纠集他人,现场只有我、我公公、我婆婆、我母亲和我的孩子。我给我母亲打电话是让她来我婆家说事,我母亲来到后,我、我母亲和我婆婆在客厅里争吵了起来,我和我婆婆推推搡搡,她抓我脖子我挣扎了,发生了什么我不记得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孙*纠集多人到家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证据明显不足,不应予以认定。二、孙*及其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在开庭时孙*失声痛哭并跪在其婆婆面前请求她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三、孙*系初犯,在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四、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孙*与被害人系婆媳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并非私仇恩怨,其主观恶性小。综上,请法庭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孙*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孙*因家庭纠纷纠集他人在其家中对其公婆被害人畅某某进行殴打,致畅某某头面部多处受伤。2011年8月16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本文书还有1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