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仇**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被告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擅自在锦江区华润路**号**栋**单元**楼**号房的平台上搭建玻璃顶棚,且其搭建位置已超过**楼与**楼之间的楼层隔板,搭建到了**楼原告房屋外墙处,紧贴着原告的飘窗。2015年12月28日,成*市规划管理局对被告的违法搭建行为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限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前拆除,但被告不予理睬,未按期拆除。被告的搭建物给原告造成了以下严重影响:1、长期承接积累灰尘,且紧贴在原告的窗外,原告随时能看到,极其不美观,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视线角度及视觉美感;2、在下雨时,会造成滴水噪音,且会使得雨水污泥飞溅到原告的飘窗上及室内,滴水不畅通及泥泞的污染直接影响了原告的生活;3、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风...(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