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清华同方(鞍山)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山同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方公司)、被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鞍山同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片面曲解“控股”关系,将“控股”限定为直接控股和显名控股,而忽视实际存在的隐名控股、通过成为实际控制人而间接控制公司的情况,片面释法。二、原审判决否认了被申请人的自认行为,颠倒事实。三、申请人不是本案所谓“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主体。四、本案不存在所谓“不正当竞争”的侵害对象、也不存在原审判决所说的“宣传后果”,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五、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定案的事实存在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六、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不应由申请人承担。七、被...(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