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诉称,原告是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于2016年1月14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2016年3月30日20时50分许,原告雇佣司机万兆光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沿迁曹*行驶至迁曹*沿海高速口南200米时,因躲避车辆驶入路西侧水沟,造成车辆损失及桥梁、交通指示牌(交通局)损坏的交通事故。唐山市曹*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本文书还有1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