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诉被告靳*、郝**、欧**、刘**、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华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颜**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欧**、刘**、吕**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诉称:2015年12月28日,被告靳**原告借款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郝**、欧**、刘**、吕**为其担保,截止起诉之日至今未能偿还该借款,现请求被告靳*立即偿还借款200000.00元,被告郝**、欧**、刘**、吕**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靳*口头答辩:被告郝**、欧**、刘**、吕**为靳*担保时不知借款的金额,是在原告拿的白纸上签字,在借款时,被告靳*给过原告40000.00元。
被告郝**辩称:答辩人对借款数额、利率一无所知,双方当时均未提及。由于当时正在上课,原告拿一张纸让答辩人签字...(本文书还有2357字未显示)